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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8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 第 三 節 緊急廣播設備
擴音機及操作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操作裝置與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並標示該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 二、具有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 三、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 四、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操作裝置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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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