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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5條

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 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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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