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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68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8條
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 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三、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 四、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設置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接。 五、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水量有效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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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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