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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92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2條
音響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中斷。 二、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 三、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採用人語發音。但平時無人駐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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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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