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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96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6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
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 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字樣。 四、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處所。 五、每一具瞄子之藥劑放射量在溫度攝氏二十度時,應在每分鐘六十公斤以上。 六、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 一一一七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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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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