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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及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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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