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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3條

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所列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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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