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 第5條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5條

合作社依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限額,以當年度營業額為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