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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3條

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種類,分為下列二種: 一、定期查核:根據合作社報送之決算報表所為之查核。 二、專案查核:對重大事項或主管機關因實際需要所為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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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並依指定日期前往辦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決算報表,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第4條主管機關除書面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外,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第5條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並依指定日期前往辦理。第6條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不實記載情事外,應將查核結果…第7條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合作社決算報表之製作及記載。第8條本辦法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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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