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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不實記載情事外,應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 前項改善事項,合作社應以書面答復;其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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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