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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時,得就不同之業務,分部經營,分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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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