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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 第1條
合作社法 第1條
第 一 章 通則
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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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合作社為法人。
第2-1條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
第3條
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一、生產: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二、運銷:經營產品…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合作社經…
第4條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二、保證責任,謂社…
第5條
(刪除)
第6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
第7條
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7-1條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
看 合作社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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