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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6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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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