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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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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設立
主管機關受理
第九條
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8條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第9條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
第9-1條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責任。三、社址。四、組織區域。五、經營業務種類。六…
第10-1條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第10-2條
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9-1條
看 合作社法 全文
第1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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