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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8條

第 二 章 設立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AI 白話解釋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9條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第9-1條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責任。三、社址。四、組織區域。五、經營業務種類。六…第10條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第10-1條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第10-2條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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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