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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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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50條
第 五 章 會議
社員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社員代理之,同一代理人,不得代理二人以上之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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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46條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第47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
第48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49條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
第49-1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
第51條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
第52條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
第53條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理…
第54條
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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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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