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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53條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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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