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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對於依法核准成立登記之日起滿一年之合作社,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考核: 一、書面考核:依據合作社報送之各種書類資料辦理。 二、實地考核:指派人員前往合作社實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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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