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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 第9條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績等級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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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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