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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 第5條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5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 五、年終決算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 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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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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