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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第3條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訓練單位: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內法人。 二、聯盟會員,或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 三、聘有符合所對應訓練犬隻之專業訓練能力之專任人員;申請導盲犬訓練單位者,並至少聘有一名專任導盲犬指導員。 四、組織及財務健全,足以辦理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為申請認可前二年內,曾與聯盟會員交流犬隻及接受聯盟會員辦理之訓練師與指導員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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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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