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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第6條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認可: 一、申請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係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 二、喪失
第三條
第一項資格。 三、未依
第七條
規定辦理相關事項,致合格犬或幼犬遭受傷害或死亡,情節重大。 四、危害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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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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