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第7條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訓練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合格犬與幼犬訓練及與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配對使用。 二、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社會適應及宣導活動。 三、專業訓練人員招募、培訓課程及相關活動。 四、定期為合格犬及幼犬進行防疫及健康檢查,遵守防疫及公共衛生相關規定,並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合格獸醫師衛生保健之指導。 五、定期追蹤評估合格犬服役情形及與使用者配對情形。配對第一年應每三個月追蹤評估一次,配對一年以上應每年追蹤評估二次,每次追蹤應填寫評估紀錄。 六、定期將合格犬配對使用情形、幼犬訓練狀況、專業訓練人員名冊、相關統計資料與犬隻防疫、健康檢查及追蹤評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合格犬及幼犬因傷病、不適任或其他原因停止服務、訓練或退休者,應予適當照顧,不得任意遺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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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