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11條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1條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吊籠之自重。 二、積載荷重。 三、升降慣性力。 四、走行慣性力。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吊籠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動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如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五款得不列入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