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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0條

第五條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條第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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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