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37條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7條

吊籠之控制裝置、制動器、警報裝置及開關器之操作部分,應置於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易見處標示控制吊籠之動作種類、動作方向、電路之開閉狀態等。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