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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委員聘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 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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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