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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1條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基金運用之監督。 二、對含水銀電池業回收清除處理計畫之建議。 三、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之監督。 四、對回收率及有關數據之評估。 五、押金收取標準之評估。 六、對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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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