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2條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指定之含水銀電池業,於指定前已設立者,應 自指定之日起九十日內,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