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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5條

含水銀電池業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左列方 式執行含水銀廢電池之回收工作: 一、自設區域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 二、以押金方式回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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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