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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10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0條
經本局廢止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長,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不適用強制引 水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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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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