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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9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基於安全之原因,廢止其核准: (一)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 勝任者。 (二)不遵從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指泊者。 (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者。 (四)進出和平港港口時未依規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保持通 訊暢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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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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