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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進出港及離靠碼頭時應申請雇用拖船協助,其船舶 所有人或船長應於上班期間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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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