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 第2條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指委託辦理商品驗證之符合性評鑑、證書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及相關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受委託執行商品檢驗業務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第4條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商品驗證業務之委…
← 第1條看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