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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 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機構。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委託,其檢驗商品、期間及工作內容,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商品檢驗業務委託,指委託辦理商品驗證之符合性評鑑、證書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商品檢驗…第3條受委託執行商品檢驗業務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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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