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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15條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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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