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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16條

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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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