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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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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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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