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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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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