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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17條

第 四 章 附則
依其他法令所定應收之檢驗費用依各該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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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