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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第2條

適用本標準之商品如下: 一、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 二、電視接收機。 三、鐘錶。 四、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 五、微波接收器保護管。 六、航海用羅盤及其他航海用儀器。 七、逃生用指示燈。 八、指北針。 九、燈泡。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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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