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 第4條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第4條

飲用水中總貝他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一、八○○貝克;氚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七四○、○○○貝克;鍶九○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三○○貝克。 前項總貝他濃度超過每立方公尺五五○貝克時,應進行氚及鍶九○之濃度分析。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適用本標準之商品如下:一、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二、電視接收機。三、鐘錶。四、…第3條飲用水中總阿伐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五五○貝克;鈾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一、一一○貝克;鐳二二六…第5條飲用水中貝他及加馬所造成之年有效劑量限值為四○微西弗。導致年有效劑量四○微西弗之人造放射性核…第6條(刪除)第7條電視接收機,其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離任何可接近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限值為每小時一微西弗或所產…第7-1條下列商品所含放射性物質含量限值:一、鐘錶:所含氚限值為十億(1E+9)貝克,或-一四七限值為…第8條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