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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收費實施辦法 第3條

取得驗證登錄者,應繳納登錄年費,其費額依商品類別分別公告定之。 前項年費自登錄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准予登錄後,由檢驗專責機關通知 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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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