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第11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前項證書經註銷者,其授權放行通知書同時喪失效力。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全文第1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