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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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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資料: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等。 二、資料儲存媒體: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時,存放會計資料所使用之磁碟、磁帶、光碟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 三、會計軟體:指用於處理會計資料之電子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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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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