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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3條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 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 一、組織適切分工。 二、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使用權限之管理監督。 三、會計軟體變更之授權與監督。 四、會計資料輸入、處理及輸出之核驗。 五、資料備份之儲存及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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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