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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商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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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商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之。第2條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第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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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