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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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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一 節 設立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六、草擬提案。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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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商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
第7條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 第5條
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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