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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核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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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