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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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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 三 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
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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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會費,係指常年會費。
第32條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
第35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 第33條
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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