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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 三 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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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會費,係指常年會費。第32條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其他條文

第33條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第35條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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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